何女士的女兒要在日本結婚,邀請她到日本參加婚禮。在辦理出國手續時,日本使館要求何女士提供她與女兒的親屬關系證明。何女士出具了幾年前的公證書,但日本使館拒絕使用,說已過期了,要何女士重新辦理。
當何女士來到公證處,要求依據舊公證書做新的公證書時,被公證處拒絕,要她重新開具單位證明信。
何女士不解,自己和女兒的關系又不會改變,公證書怎么會有過期一說呢?公證提示
北京市公證處劉星介紹,我國出具的公證書在國內使用時,不存在有效期的問題。但如果拿到國外用,可能會遇到期限問題。因為不少國家對公證書有期限的要求,當事人只有出具在期限內的公證書才能被認可。目前,各國對公證書有效期的規定不同,當事人最好先向使館了解清楚后再辦公證。
本案中,何女士與女兒在血緣意義上的關系自然不會改變,但法律意義上的關系卻可能發生變化。比如當女兒被別人收養時,何女士從法律上講就不再是她的母親了。
此外,何女士辦理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是用于出國的,這種公證書有時需要寫明各方住址,而住址是隨時會發生變化的。所以,公證處不能僅根據幾年前的舊公證書證明現在何女士和女兒仍然是母女關系。
2006-8-2 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