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高校、科研院所、國家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受聘兼任專業技術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取得博士學位的海外留學人員可以到國內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財政部《關于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的若干意見》(人發[2001]49號)規定:
(1)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高校、科研院所、國家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受聘兼任專業技術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取得博士學位的海外留學人員可以到國內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國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單位進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個人與單位、個人與個人或單位與單位的合作形式進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國外,也可長期或短期回國內進行,國家鼓勵留學人員與國內企事業單位合作,在國內或國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3)鼓勵海外留學人員接受國內委托的科研項目,在國外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也可委托國內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開展接受國外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
(4)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以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國內進行轉化、入股,創辦企業;或以專有知識、技能、信息等開辦專業性咨詢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引進資金在國內投資。
(5)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等條件,與國內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幫助國內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6)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到西部地區從事技術引進、科技考察、咨詢服務,開展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國家按有關規定予以資金支持。
(7)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注冊中介機構,為國內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聯系外國專家來中國舉辦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建立與國外學術技術團體的聯系,開展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國外建立從事為國內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營銷等中介服務。
除上述方式外,鼓勵留學人員在服務實踐中創造更多的方式為國服務。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專業團體、學術技術協會、聯誼會等社團組織發揮集體優勢,開展為國服務的各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