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留學中介是關系民生和社會安定的一項敏感行業,需要經過教育部的行政審批和特許才能經營,這早已為國務院明確。在目前火爆的留學市場形勢下,從確保社會安定考慮,政府加強對留學中介的監管迫在眉睫。
警惕:不規范的留學中介存在形式五花八門
非法的留學中介,目前猖獗日盛,令人擔憂。不久前,山東省青島市的一家廣告公司發起在香格里拉大酒店舉辦了一個留學國際教育展,參展的留學中介公司近20家,其中,真正有教育部合法的留學中介資格的只有兩家,半數是沒有資質的公司,剩下的三分之一,屬掛外地有資質的公司牌子,但是實際上是身份不明的公司或辦事處。沒有資質的公司平常只能在一些目前監控不了的網站上作廣告,或自己設立網站招生。但是,擠在留學展的名下,就可以大搖大擺地公開登臺了,混在合法中介的隊伍中,蒙惑家長和學生。
近年來,北京、上海的非法機構又有一些新的花樣,比如,在國外求得某幾所大學或學校的一紙委托和授權,自稱為全權代表。回國后,自設外國某校中國辦事處(一般不注冊),以外方代表的名義批發項目與合法機構合作招生,從中牟利,使不合法變通為合法,或直接掛牌國外學校辦事處蒙惑學生家長。這種個人行為更為危險。
合法的留學中介不規范的行為,令其資質和品牌效應大大縮水。某市,首批獲得教育部留學中介資質的一公司,在市區內設了4家獨立辦公的營業部,最近距離的只有幾百米,除了注冊地總部是自己經營外,其他的都是掛靠經營,只要每年向該公司交5萬至10萬元人民幣管理費,即可掛上其名稱經營或注冊一個營業部。然后,該營業部再可以二掛、三掛,混亂之極。由于沒有統一的協調和管理,各個營業部各自為戰,廣告內容互相矛盾,同一個公司、同一個國別項目,其收費標準和操作方法卻大相徑庭,且互相壓價競爭。
異地經營者的情況也五花八門,目前合法的中介機構跨省經營的形式大約有下列幾種:第一種,是總部經營,由中介公司所在地面向全國發布廣告、開巡回展會,通過電話接受咨詢,通過郵件接受材料,通過視頻面試,或者在非常必要的情況下,請當事人親赴公司所在地簽署有關文件或接受面試,這是比較正規的形式;第二種,是在全國各地開花,注冊辦事處、分公司,由分公司作廣告,總公司作后盾指導,提供項目或技術支持,這種形式實際上是分支機構經營;第三種,是掛靠經營,由總部出牌子,各地的個人或無資質的公司向總部交管理費,自行注冊一個辦事處或分公司、子公司等,以總公司名義但是承包或掛靠經營。后兩種模式很難區別開來。
解密:不規范的留學中介其黑幕令人眼花繚亂
非法留學中介主要有以下特征。其一,急功近利,短期行為嚴重。為了與正規公司競爭,必須以價格超低出現,但是,一旦客戶上了套,各種巧立名目的收費會很多,比如查詢費、管理費、翻譯費等。有的,還以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為由,在匯率、購買國際機票上大做文章,額外多收很多錢。
其二,管理混亂和誠信意識很差。由于非法經營為工商、教育主管部門所不容,因此,這些機構只能羞羞答答地下經營,目的是撈一把就走,因此,沒有什么管理,沒有長遠規劃,也從來不會想如何做大做強、樹立口碑。表現為合同意識差,要么沒有合同,要么合同非常不規范,單方面的霸王條款,生怕被主管的政府部門抓住把柄。
其三,業務操作不規范,從業人員極少且缺少培訓。為了承攬業務,做到做不到的都敢承諾,合格不合格的申請都敢接收,敢于為出國人員編造假材料、為家長做假包裝。一旦暴露,隨便找個借口推脫了之,費用卻照收。
其四,產品(項目)質量差,用一些國外低劣學校來作為產品包裝后推銷,包括學校的資料介紹、公司的一些簡章,都不會舍得投入太多資金。非法中介目前的廣告宣傳大都是借助于網站,計算機網絡信息逐漸成為大眾主流媒體,還無法控制。
掛靠經營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員工的勞動保險及檔案關系均不在合法的中介機構名下,因此,實際上,其從業者與被掛靠的公司無關,對被掛靠單位可以不負責任,被掛靠的單位對其也沒有太大的制約,從而,一旦出現大的糾紛,從業者可以一跑了之。
其二,簽約的合同不合法,或者是以辦事處名義簽約,或者某分公司簽約,但是,因其廣告形象宣傳、咨詢材料均采用其被掛靠公司的標志,因而,學生或家長對此有疑義的較少。從合同的法律效力來講,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是無權簽約的,只有法人單位才能承擔法定的風險和責任。由于掛靠單位與總部很遠,對其缺少忠誠度,膽子大的甚至自己私刻一枚總公司的合同章自立為王。
其三,財務收費不合法。收費的收據不是稅務發票或被掛靠的財務,而是無稅務章的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的收據,或者,干脆為另外一家無資質的公司的收據或發票,如果對方有疑義,則以總公司路距較遠不方便,只能代收等搪塞。
掛靠經營的目的不是長遠經營、不是將提高公司的信譽和社會責任視為自身的責任,而是短期利益,自然其經營手段也是急功近利,賺錢時還可以,一旦發生糾紛和意外事件,需要賠錢來處理,就會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和損壞企業的誠信為代價了。
建議:鏟除違規留學中介的存在土壤
建議一,發揮各級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的作用,加強留學市場監管。
按照1999年教育部5號令和6號令精神,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監督管理、廣告發布等均由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和工商主管部門統管。而隨著城鄉差別的逐步縮小,目前,留學市場正在由市級向縣級延伸,調動基層教育和工商部門的積極性,更利于有效地實施市場監管的職能。
一般而言,留學中介廣告的發布、經營的具體場地都在市一級的較多,糾紛也較多地出現在中心城市,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管不了,也不宜來管這些具體的經營業務,因此,基層教育主管部門必須有所作為,屬地管理迫在眉睫。
建議二,合法的留學服務機構跨省經營必須有個管理規則。
自2004年國務院取消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跨省開展業務活動審批以來,各留學機構特別是一些大的機構紛紛向全國各地擴張,眼下到了如火如荼的程度。跨省經營,使得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優秀的中介機構產品可以全國共享,但是,如果沒有管理規則,其中則隱藏著極大的危機。
建議教育主管部門應該明確規定:合法的中介機構跨省經營,可以在全國各地進行廣告宣傳,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或異地掛靠經營,只能在注冊地受理收費、簽約等有關手續;如果在外地設立辦事處,必須派出勞動關系在本部的員工;在各地媒體刊登廣告,應持總部批準的廣告稿,以明確責任。對掛靠經營、非法經營的查處,除工商、公安部門協同組織外,應該再加上勞動監察部門。一經查實,應給予被掛靠者處罰直至吊銷資格證書。
建議三,規范中外合作辦學中出國留學的操作。
大中院校的中外合作辦學眼下很多,也是未來的一個方向。但是學生進入中國的學校學習中外合作的課程與最終是否能夠出國留學則是兩回事。出國要考慮學生家庭的經濟狀況,要獲得外國使領館的簽證,有些國家還要事先得到當地移民局或入國管理局的批準,等等,不可知的因素很多,所有這些都是中國學校和外國學校所不能控制的,如果認為進入中國大學的中外合作辦學班,就等于進入外國大學了,那就是誤導。
建議教育主管部門對中外合作辦學作出明確界定,在留學中介服務的問題上,大中院校不宜自己既辦課程班也收中介費為學生辦理出國手續,要么別收費,要么交由教育部批準的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辦理。
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