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2007年11月20日第2007-1631號法律,即新移民法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點:
1、移民在原籍國就要會講法語。新法規定,申請家庭團聚名義來法的外國人(16歲以上65歲以下),在原籍國就要接受對法語及法國價值觀的了解程度的評估,如果有必要,法國的機構可以在原籍國組織時間不超過兩個月的培訓。在培訓結束之后,重新評估該外國人對法語及共和國價值觀的了解程度。發放簽證要以受過此培訓為前提條件。
2、確定申請家庭團聚的人要達到的收入水平應考慮到家庭的規模大小。具體的收入數額將由國家最高行政法院令決定,但是最少應達到最低月工資水平。但對殘疾人有例外規定。
3、以家庭團聚名義入境的子女的父母,應準備其家庭融入法國社會,并為此和國家簽署接待及融入合同。根據該合同,接受關于在法國父母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培訓及遵守兒童入學的規定。若不遵守該接待及融入合同的有關規定,并且屬于明顯不愿遵守,發放家庭補助金的機構可以中止家庭補助金的發放。在續居留證時,發放居留證的機構可以將以上因素考慮進去決定是否續居留。
4、法籍人的配偶(65歲以下)在申請簽證的國家也必須接受其對法語及共和國價值觀的了解程度的評估,如果有必要,法國的機構可以在其申請簽證的國家組織時間不超過兩個月的培訓。在培訓結束之后,重新評估該外國人對法語及共和國價值觀的了解程度。發放簽證要以受過此培訓為前提條件。
5、移民親子基因鑒定確定血緣關系。這曾經是新移民法草案中頗受爭議的條款。新移民法仍然保留了關于親子基因鑒定確定血緣關系的規定,但是附加了三個條件。
一是親子基因鑒定確定血緣關系只能適用于母子或母女關系的確認。
二是通過親子基因鑒定確定血緣關系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以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
三是親子基因鑒定的費用由國家承擔。具體規定如下:對申請三個月以上期限的簽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果該申請者沒有原籍國的身份文件,或法國駐該國的外交及領事部門對該身份文件的真實性有嚴重懷疑,可以申請通過親子鑒定的方式確認血緣關系。但是必須事先獲得該外國人的明確同意。法國駐該國的外交及領事部門應立即向南特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在進行調查和辯論之后,對是否有必要進行親子基因鑒定確定血緣關系做出裁定。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該鑒定,法院指定有資格的人員進行鑒定。
6、綠卡(carte de résident permanent)出臺,但有條件。新移民法規定,持有目前十年居留證的外國人,在該證到期之后,可以申請長期居留(期限不定),但是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的人除外,而且該外國人還要符合關于外國人融入法國社會尤其是法語水平的標準。
來源:未名空間(www.mitbb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