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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校的構成和運作

發布時間:2007-4-29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香港的八大校都是按照香港相關法律法規組建的。在法律層面上,總體上規定了大學的權利和責任、特權和構成,而這些規定的修改權只屬于香港立法會。

一、特首是大學最高領導者

沿襲香港的慣例和傳統并根據《大學條例》(The University Ordinance) 規定大學校監為香港的總督,即主權移交后的香港特區首席行政長官,從理論上說大學監督是大學的最高領導。因此,在香港各大學校長的官方頭銜均為Vice  Chancellor,只有香港總督/特首才具有各個大學Chancellor的頭銜。但是這的確是一個虛設的榮譽頭銜,并不真正參與大學的管理。如科大,大學監督為曾蔭權先生(香港特區首席行政長官):大學副監督為鍾士元博士。再如港大,大學監督為曾蔭權(如上),大學副監督為李國寶。

二、董事長是最高決策者

依據香港法令規定,大學的最高決策機構是學校董事會。校董會主席(董事長)由香港特首任命,董事會成員也需由主席(董事長)提名,并經特首批準通過。

大學董事會成員(董事),有一半以上是校外的,他們是在社會上具有相當影響力的人物。如香港立法會議員、工商文化教育界知名人士等。來自校內的董事,則由校長、各學院院長以及一些著名教授組成。目前,香港八大校校董事會成員均在30名左右,每名校董都有其固定任期。香港八大校均采取董事會不駐校制以及權力機構校外制。

大學中最重要的決策均要通過學校董事會。例如聘請校長,目前香港各大學通常做法就是由校董會成員組成一個專門的遴選小組,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公開招聘。

以科大校董會為例,說明校董會責任、權力、構成及工作。科大校董會于1988年4月11日成立,是科大最高決策機構。主要工作:管理大學的資產和財務、遴選高級教職員、頒授學位及學術榮銜、簽訂契約、根據《香港科技大學條例》賦予的權力制訂法規。科大校董會的法定席位為33 人,包括最多三由香港特別行區行政長官委任的公職人員、最多18位非公職人員或非大學雇員成員、八位科大高層管理人員(校長、三位副校長及四位學院院長)、科大評議會主、及三位由教務委員會提名的教授代表。大學監督從非公職人員或非大學雇員成員中,選出具備豐富工商經驗的社會人士擔任校董會主席、副主席及大學司庫等職務。校董會通常每年召開三次全體大會。其余時間則由校董會轄下常務委員會代行決策職務。

三、校長是實權掌握者

校董會雖然權力很大,但學校日常絕大部分工作,尤其在學術、教學上的工作,都是由教務委員會來處理。教務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教務委員會成員全部是由教授和學生代表組成,其中教授占多數。只要是在教務方面的決策,校董會都會尊重教務會的有關決定。

以科大為例說明教務委員會的職責和構成。科大教務委員會于1991年1月1日成立,職責包括:制訂大學的學術政策、教研設施和學生宿舍的管理,以及學生福利事宜。教務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席,法定委員總數最高為5 4人,包括校長、副校長、學院院長、系主任和學部主任、教學支援單位或中心的主管、19位由教授互選的代表、及三位學生代表(學生會主席、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教務委員會設有四個院務委員會,分別負責校內四所學院的教學及學術工作。

四、教師的聘任和晉升

香港各高校都制定了嚴格的教師招聘制度及教師評審制度。

目前香港高校新教師的聘用,均采用合約制,一般是三年一簽。招聘教師一般都面向國際。到期后,根據本人教學與科研業績,校方經過層層審核最后決定續聘還是解聘。

教師的評審及晉升大體為四點。首先,看教師的學術成就;第二,看教師的教學水平;第三,看教師的社會服務,如是否參與不同的社會機構(政府的一些咨詢會議和專業團體)的工作,而這些都是非牟利性的;第四,看教師對學校、學院(書院)所做的貢獻。這些工作由校內教授組成的學術評審委員會來完成。

文章:“香港高校的構成和運作”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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