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到紐約時買了床被子,用時感覺很不舒服,第二天拿回超市去退。惴惴不安地剛開始解釋,收銀員打斷我:“沒問題,你不需要做任何說明。”在我之前,一位顧客剛剛退掉了40多條牛仔褲。
在紐約,各百貨公司、超市、小商鋪和購物網站都有獨立的退貨政策。一般而言,它們都會向顧客提供30天內“無條件退貨”服務,有的甚至允許60天或180天內退貨。只要在規定的“無條件退貨”期限內,消費者隨時有權利改變主意。即使超過了“無條件退貨”期限,消費者如果能做出合理解釋,部分商家也接受退貨。
除食品和一些易腐爛商品外,絕大多數商品在美國可以“無條件退貨”。一些連鎖商家提供的服務非常周到,售出貨品可在該品牌的任何一家連鎖店退換。另外,在一些商家,如果所購貨品在較短時間內打了更多折扣,還可以要求返還折扣部分的款項。
在美國,每逢圣誕節,不少女士會到名牌時裝店選購幾套昂貴的晚禮服,在圣誕派對上穿,過完圣誕節再退貨,既體面又省錢。因此,圣誕節后退貨往往要排隊。另外,美國人給別人送禮時,通常附上發票,以便對方如果對禮物不滿意能夠去自行退換。
1962年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的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4項權利:即消費者有權獲得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有權獲取商品和消費有關信息,有權自由選擇消費,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4項權利后來得到世界各地消費者組織的認可,成為這些組織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在紐約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楊玉華律師說,美國有本《統一商法典》,各州有關法律雖然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則是一致的。以紐約州為例,該州法律規定如果商家不接受退貨,必須在收銀臺、門口和放置商品處明確張貼標志,消費者有權在消費前知道商家的退貨規定。如果不張貼明顯標志,消費者有權在20天內退貨。
楊律師說,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多數商家都努力以優質服務取信于消費者。30天內“無條件退貨”雖然不是法律硬性規定,但已經形成市場慣例,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內容。
不過,在美國“無條件退貨”也并非時時處處都通行無阻。根據紐約州去年10月至12月的一項調查,有些商家對退貨有諸多限制,如要求提供原始發票、保留商品原始包裝和不提供現金退款等,給消費者帶來諸多不便。更有甚者,一些商家還要求消費者在退貨時提供身份證明或繳納部分商品儲存費用。美國也有少數商家明確告訴消費者“不退不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