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的大學教育里面,我覺得比較好的一點,就是很注意理論聯系實際,大學五年期間要有兩次以上實習。就法學教育來說,法律系學生必須去法院、檢察院或國家公斷處實習,這些制度得到了非常嚴格的遵守。
我的第一次實習是在基層法院,那次實習受益匪淺。印象最深的是對法官獨立性的尊重。比如說法院審理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審理完了之后,審判員們就退庭,進入合議室進行合議。審判員進了合議室后,跟外面就沒有關系了,審判員必須在合議室內確立案件的判決結果。
而更讓我們耳目一新的是,假如在吃飯時間,這個合議還沒有結束,那么就會安排送飯去合議室,而不是讓審判員出去吃飯。之所以如此,主要還是怕審判員出去后,所獲得的信息會影響法官獨立判案。無論是審理開始前還是結束后,審判員既不能跟當事人溝通,更不能請示上級領導,當然也不能與未參加審理的同事溝通。這些制度設計最終都指向一點,那就是法官要獨立判案。就我的了解而言,那時候蘇聯法院系統也沒有審判委員會,判決結果都是在合議室確定的,不需要庭長、院長的批準。
而且,在我實習期間,也沒看到哪一級黨委對具體的案件發過指示。至少從程序上來說,我覺得當時蘇聯的司法還是比較公正的。戰后蘇聯百廢具興,司法程序的發展也已經比較穩定,沒有受那么多的政治運動沖擊。這跟我們國家的情況很不一樣。蘇聯既沒有像我們在“文革”中那樣“砸爛公檢法”,也沒有像我們現在這樣設置一些諸如審判委員會等機構,影響甚至左右判決結果。
由于我的專業方向是民法,所以,第二次實習去了國家公斷處。公斷和仲裁是不同的譯法。按照蘇聯當時的規定,所有國家機關跟國家機關之間、國有企業跟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都需要通過公斷處來解決。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因為都是在國家計劃下產生的,所以不必到法院。同一個部門系統下的國有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由這個部下面設立的公斷處解決;不同部門系統下的國有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由部長會議下屬的國家公斷處解決。這種體制很像行政仲裁。
公斷是一個很重要的解決糾紛的途徑。就當時我的經歷來看,蘇聯的法院、檢察院、國家公斷處等機構,對外國留學生都保持了相當大的開放性。只要你是蘇聯各個大學的在籍學生,那你就可以申請前往實習,完全不受國籍限制。今天的中國大陸還沒有能夠做到這一點,別說對外國人,對中國人都不能做到完全開放,這恐怕也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在留學期間,閱讀法學著作是必不可少的。應該說,蘇聯的法學著作也是不錯的。我經常跑書店,每個月總有幾本新的法學著作出版,著作不算貴,但對于我們學生來說還是要省下吃飯錢來買。我回國時一算,至少也帶回來了4箱書,都是較為珍貴的專著,一般的教材都扔了。這些書一直保存到“文化大革命”,總希望有一天能派上用場。“文化大革命”時徹底絕望了,把當年從牙縫里省出錢買的書,全部當廢紙賣掉了!蘇聯的法學著作(包括教科書在內)有兩個特點:
第一個特點是意識形態控制很嚴。涉及國家與法的理論、國家法(即憲法學科)、行政法等學科的內容千篇一律,極少有獨立觀點的著作。民法的著作相對好一些,可以對某些純學術問題發表不同觀點。蘇聯學術批評很普遍。從好的方面看,一本著作中,往往把前面一些觀點擺出來后批評一陣,隨后拿出自己的一些觀點,學術批評是家常便飯。書店里賣的書,也都是蘇聯學者自己寫的,根本沒有見到有西方國家法學著作的譯本。個別能見到的外國民法著作,也都是東歐國家學者的作品。
第二個特點是八股現象嚴重、水分嚴重。所謂八股現象,就是套式化東西太多。每本書都必須引經據典,首先是馬恩列斯,尤其是列寧和斯大林的話(1955年批判斯大林后,斯大林的話不引了;在斯大林生前,不引斯大林的話,會被看作大逆不道),然后要引最新召開的黨代會決議是怎么說的,現任最高領導人是怎么說的,然后才能表述自己的觀點。一本書的開頭是這樣,以后每章,有時也不脫離這一格式,實在使人難以卒讀。所以,我們常常把讀法律教科書和書籍稱為“擠水分”,學會了讀一本書哪些地方可以翻過不讀,哪些地方可以一目十行,哪些地方必須慢讀、精讀、反復讀乃至背下來,這些才是以后考試要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