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出國留學是培養人才的一條渠道,也是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引進國外智力的一個方面。國家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政治上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一視同仁。各級政府和基層單位應支持和關心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鼓勵他們早日學成回國,為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為此,作如下規定。
凡中國公民個人通過正當和合法手續取得外匯資助或國外獎學金,辦好入學許可證件的,不受學歷、年齡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請自費到國外上大學(專科、本科),作研究生或進修。
高等院校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在學的研究生,可以在學校或單位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出國后,保留學籍一年,應屆畢業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屬國家統一分配的,應服從國家分配,到工作單位后,再申請和辦理自費出國留學。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批工作,除本規定第十二條另有規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辦理。屬在校學生或在職職工的,學校或單位應簽署意見。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一切費用,包括生活費、學費、醫療費、往返旅費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國旅雜費,可憑公安部門簽發的出境證件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自備人民幣,按規定向中國銀行兌換外匯。
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后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工齡。
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包括由自費轉為自費公派留學人員),回國參加工作的,由國家提供回國國際旅費。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可以回國探親、休假,實習等,次數不限,來去自由、費用自理。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國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門有關出國探親的規定辦理。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主動向他們介紹有關留學的規定以及國外有關情況,對他們出國后學專業給予指導;出國后,原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應主動與他們保持聯系,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關心他們在國外的生活和在國內的親屬。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驗放,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相同,均按照《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辦理。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后,應本著學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則安徘工作。屬進修人員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安徘工作的,由所屬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門審核,報送國家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屬畢業研究生或大學專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可與我駐外使館聯系,填寫《留學生回國分配工作登記表,由使領館報告國內,回國后按公費留學畢業研究生、大學生的分配辦法辦理。以上人員回國后的工資待遇和職稱的評定,均按同類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自費進入國外大專院校學習但沒有畢業的人員,回國后均由出國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所學專長,量才錄用,享受國內同類人員工資待遇。
教學、科研、生產等單位的業務骨干(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和相應職稱以上的人員,以及優秀文藝骨干、優秀運動員、□關工作業務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和畢業研究生(包括應屆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取得所在單位的同意,按隸屬關系,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門審批、按照自費公派出國留學辦法(即屬于自費出國留學,但按公費出國留學派出辦法辦理出國手續)辦理。大學本科畢業的人員(包括應屆大學畢業生)和在學的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根據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二條規定的辦法辦理,也可以按自費公派出國留學辦法辦理。
在國外做研究生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如本人自愿,可以轉為自費公派留學入員,由我駐外使領館頒發“國家派出留學人員證明”,不變更護照和簽證。
自費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享受對方獎學金或取得對方資助,在出國時尚未收到獎學金和資助費現款的,可由派出單位墊付出國旅雜費,本人回國后,按在國外的實際收支狀況,酌情歸還;由親友提供資助的,其出國旅雜費,可憑護照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因公派出證明,自備人民幣,按規定向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外匯。
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二年以上工齡的,在批準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可按本規定第五條辦法計算。自費公派出國留學的研究生,包括在國外留學期間由進修人員轉為研究生的,其國內原享受的人民助學金或工資待遇,同國家派出的公費研究生一樣對待。自費公派出國留學的人員,凡按期回國參加工作、回國旅費確有困難的,由原派出單位提供回國的國際旅費。
為謀取自費出國留學而循私舞弊、偽造情況、利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的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或不批準出國,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高級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費出國留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自費出國留學暫行規定的補充說明
公費就讀的具有大學或大學以上學歷的人員自費出國留學,除僑眷外,必須完成國家規定的五年服務期年限。公費就讀的三年級以上的學生,繳納一定數量的培養費,也可申請自費留學。申請自費留學的高中畢業生和自費大學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按規定須完成服務年限的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員,其入學前已有的工齡以及確已承擔教學、科研任務的在職研究生學習階段的年限,均可以按規定折算成服務年限。
按規定須償還在學習期間由國家負擔的培養費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自出境之日起8年內回國服務的,可退還其所交的培養費。
國內在學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應按學籍規定努力完成學習、研究計劃,一般不得中斷學習自費出國留學。個別特殊情況,需要自費出國留學的,應由所在學校報經省教委同意后,公安□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方可以受理。
取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和非親友資助的在職、在學人員出國留學,均應納入公派出國留學范圍。對其中有些不宜公派,或者所在單位不能納入公派計劃的人員,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按照自費出國留學辦理。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及具有相當于同等職稱以上的其他人員,畢業研究生(包括應屆畢業研究生)、優秀文藝骨干、優秀運動員、□關工作業務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盡量納入公派范圍。納入公派范圍的自費留學人員,無論其經費來自親友還是外國學校和□□的經濟資助,都要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他們在國外留學期間的管理和國內待遇均按公派出國留學辦法辦理。如個別需辦自費出國留學手續的,由所在單位報經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安部門方可按自費出國留學辦理。
歸國華僑、國外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外籍華人在國內或內地的眷屬,不論是在校本科、專科學生、應屆畢業班學生或在校研窮生(研究生招生時有關學校規定不能中途自費出國留學者除外)只要取得正當可靠的經濟擔保證書和入學許可證,均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但具體的政策規定,又分直系眷屬與非直系眷屬而有所區別:(1)凡歸國華僑、國外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外籍華入(以下簡稱六種人)在國內或內地的直系眷屬:配偶及子女、孫兒女(含配偶)、外孫兒女(含配偶)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可免收培養費,免除服務期。(2)六種人在國內或內地的非直系眷屬,親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如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在償還學習期間國家負擔的培養費后,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已畢業的在償還培養費后,亦可免除服務期。(3)在職職工屬六種人若申請出國自費留學,則由所在單位按聘用合同和有關規定處理。上述對象向當地公安□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時,須遞交由所在單位(或父母所在單位)出具的并經省級僑務部門和臺辦審核蓋印的證明。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可以回國探親、休假,實習等,次數不限,來去自由,費用自理,自費留學人員每次回國探親時,一定要辦妥各種所去學校同意回國探親后繼續就讀的證件,否則會影響再次入境簽證,以致中斷國外學業。同時,在留學國辦妥再入境簽證手續。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后,只要持有中國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簽證,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即可隨時出境。
已在國外的自費留學人員的配偶如要求自費出國留學,只要具備條件,便可按規定申請辦理自費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手續。如要求探望留學人員(不包括學習語言等非正式課程的留學生),可到當地公安部門按照出國探親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國探親手續。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學成回國后,如系畢業的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生、專科生,本人要求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可與我駐外使、領館聯系、填寫“留學生回國分配工作登記表”,由使領館報告國內,回國后,由國家教委負責安排,工資待遇和職稱的評定與同類公費留學入員相同。凡獲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其回國國際旅費,由國家或用人單位提供,其國內安家費由用人單位按情況給予補助。自費進入國外大專院校學習但沒有畢業的人員,回國后由出國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人事部門根據專長量才錄用,享受國內同類人員工資持遇。
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后,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并與回國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參加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
已歸國的自費留學人員,不受回國工作時間的限制,只要具備條件,仍可按規定申請辦理自費出國留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