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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最新管理政策

發布時間:2007-5-30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為了適應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新形勢,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打擊洗錢、貨幣走私和逃匯等違法違規行為,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居民、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標準進行了調整,并修訂了有關管理政策。

  根據1996年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匯出入境實行不同的管理標準。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個人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匯(包括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和外幣有價證券)入境,必須向海關申報。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個人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匯出境,必須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4000美元和非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匯出境,則需到當地外匯局辦理《攜帶證》。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國際間的經濟、文化交往和人員流動日益密切,原來規定的標準已經不能滿足個人在境外的合理日常需求,對個人的對外交往造成了一些不便,由此也形成了一些對外匯黑市的需求,客觀上也增加了管理的成本。為此,《辦法》提高了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標準,并同時統一了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標準,簡化了個人、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局開立《攜帶證》的手續。

  《辦法》規定,今后海關部門在通關檢查時只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的外幣現鈔進行查驗,而對其攜帶的匯票、旅行支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和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海關不再查驗。

  《辦法》規定,今后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入境時必須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境時,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記錄的,攜帶不超過最近一次入境申報金額的外幣現鈔出境,海關予以放行;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攜帶外幣現鈔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無須向海關申報;攜帶外幣現鈔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應當向當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辦法》還規定,如無申報記錄,“當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內多次往返”人員,第二次以上出境時攜帶的外幣現鈔分別不得超過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

  《辦法》統一了居民與非居民個人在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方面的管理標準,將有利于滿足居民個人正常攜帶和使用外幣現鈔的需求,抑制違法違規活動,也將有利于監管部門更好地掌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情況,提高管理的效果與水平。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在《辦法》中還強調指出,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違反本《辦法》的,有關部門將依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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