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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境購匯限額10月1日起上調

發布時間:2007-5-30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9月1日發布《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擴大境內居民個人的供匯范圍,并修訂了有關的管理規定。

  通知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出境前購匯的指導性限額由原來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區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出境時間在半年以內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5000美元。對于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和境外直系親屬救助等沒有實際出境行為的用匯,其購匯指導性限額統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在提高居民個人出境前購匯指導性限額的基礎上,對于居民個人出境后超出購匯金額的經常項目消費或支出,在居民個人能夠證明其確屬經常項下用匯的前提下,允許其回國入境后辦理補購外匯手續。凡持有境內銀行發行的外幣信用卡的居民個人,在境外持卡消費后形成的外匯墊款,允許其購匯償還;對于居民個人在申領外幣信用卡時,無法提供外匯保證金的,允許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幣存款作為保證金開立外幣信用卡。對于居民個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購匯金額進行的消費或支出,如交納自費出國(境)學習學費、境外就醫醫療費的,在外匯局審核其確屬經常項下用匯后,允許其持相應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補購外匯手續。

  通知還規定,放寬對自費出國(境)學習人員的供匯范圍,將自費出國(境)學習人員的供匯范圍由原來的大學預科以上人員擴大到所有自費出國(境)學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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