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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提取保證金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07-5-29 文字大。  打。打印此文
(1998 )  

  根據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的有關規定,凡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簽約派出的留學人員,履行了《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約定,按期回國服務后,基金委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將其出國前交存的保證金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留學人員提取保證金的辦法如下:

  1、留學人員出國前應仔細閱讀《出國留學人員提取保證金證明表》(以下簡稱《證明表》)的各項內容,并攜帶《證明表》出國。

  2、留學人員回國前,由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國家教委外事司印制)。留學人員將《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一聯之復印件貼在《證明表》第一頁"CSC留學人員回國工作通知"欄的虛線框中,并帶回國內。

  3、留學人員應按《證明表》中要求認真填寫第二、三、五、六、七項并附上有關材料。

  4、留學人員回國向國內工作單位報到工作后,由工作單位在《證明表》相應的欄目"留學人員國內工作單位審核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后蓋章。


  5、《證明表》應在留學人員回國后一個月內寄或送交基金委。

  地址:北京復興門內大街160號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部;

  郵編:100031

  電話:010-66413191,

  傳真:010-66413195。

  6、基金委法律事務部在審驗上述材料后,出具"提取出國留學保證金證明",由有關部門依照留學人員本人選擇的提取方式,將留學人員出國前交存的保證金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

  7、為方便留學人員,留學人員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提取保證金:

 。1)本人領;

 。2)委托他人領取:另須出具取款人的身份證和委托書;

  (3)劃轉:須正確寫明戶名、開戶行及帳號;

 。4)郵匯:須寫明詳細地址,匯款費用由留學人員本人承付。

  8、已交保證金的留學人員因故取消出國計劃,憑國內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將"保證金收款證明"及留學人員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貼附于《證明表》,交由基金委法律事務部辦理"提取出國留學保證金證明",然后由有關部門依照留學人員本人選擇的提取方式,將保證金本息退還本人。存期未到、提前領取的按活期計息。
文章:“出國留學提取保證金暫行辦法”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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