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學政策
(一)概況
日本向國外派遣留學生,歷史悠久,源遠流長。早在中國隋唐朝時期,就已經向中國洛陽和長安派遣了大批留學生。日本明治維新之后,現代教育興起,各大學和各類學校開始正式接受外國留學生。魯迅,周恩來等都是中國近代早期留學日本的優秀代表。到了日本的經濟高度發展,成為世界屈指可數的經濟大國之后,抱著學習先進科學技術的愿望到日本來留學的各國青年越來越多。80年代,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曾提出“發展10萬留學生計劃”,是日本留學生政策的重要體現。日本政府在文部省,法務省和外務省都有相應的管理留學生事務的部門,與之相對應的隸屬文部省管轄的財團法人日本國際教育協會,國際交流基金和日本語教育振興協會,作為留學生具體管理部門。日本政府基于與世界各國建立友好往來和國際關系,促進國際間的文化教育交流與合作,積極推進互派留學生,并制定了一整套互派留學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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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接受外國人留學生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項:
1,留學前:
。1)通過日本駐外國大使館向希望來日本留學的人提供留學情報信息;
(2)通過考試招收日本政府提供獎學金的國費留學生;
(3)對已經取得日本國入國簽證的留學生,在赴日之前,對其進行入學教育;
。4)與外國政府合作(指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泰國,中國,烏孜別克斯坦),接受其向日本派遣的留學生;
(5)為積極推進海外的日本語教育,通過國際交流基金,向國外派遣日本語專家,寄贈日本語教材,在海外舉辦日本語能力考試等。
2,在日本留學期間
日本文部省通過地方自治體和民間團體,對正在日本留學的各國留學生進行支援。
3,留學生學成歸國后
在日本外務省主持下,日本政府對各國留日學生歸國后,實施援助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項:
。1)編輯各國各地區留日歸國學生名冊。
(2)對留日歸國學生會或同學會等組織舉辦的各種活動和事業,給予支援。
。3)舉辦各種講演會,為留日歸國學生提供發表留日時期所取得的成果的機會。
(4)通過國際交流基金組織,向留日歸國學生組織提供經費援助。
(5)聘請留日學生人數多的東南亞,中國,韓國的已經歸國的留日學生,再次讓他們短期來日本,向他們提供再認識日本現狀的機會。
二,招收留學生工作
現在在日本學習的來自世界150個國家和地區的留學生總數為51300人。其中,除8250人是國費留學生外,其余都自費留學生。在51300留日學生中,約90%是來自亞洲國家,而中國大陸和臺灣省所占比例最高,中國大陸和臺灣省約占53%,韓國約占23%,其他各國所占比例相對來說就少多了。如中南美地區僅占1。7%。
(一)日本招收留學生方法
1,報名條件:
除日本文部省規定,報考日本各類大學的資格為年滿18歲以上具有12年以上學歷之外,對于留學生來說,則要求通過[日本語能力考試],達到1級水平,并要參加日本財團法人日本國際教育協會組織實施的[私費外國人留學生統一考試]取得及格成績。申請人還要具有經費支付能力。
2,招生方法:
對于在各國國內學習的各國學生來說,無論是高中畢業生還是大學畢業生,都無法達到上述報名條件。中國學生也毫無例外。為適應這種報名條件,解決各大學招收外國人留學生的問題,于是,名目繁多的日本語學校在日本各地應運而生。這些日本語學校直接從海外招收具有12年以上學歷,學習過基礎日本語,有一定經費支付能力的學生到日本語學校學習1年至2年的日本語,讓他們參加[日本語能力考試]和[私費外國人留學生統一考試],取得好成績后,升入大學。在文部省主持下成立了日本語教育振興協會,該協會制定了[日本語教育設施運營基準],作為日本語學校運營的規范,來管理這些形形色色的日本語學校。日本文部省,外務省會同法務省,制定了關于日本語學校從招生條件,報送日本入國管理局申請在留資格,在本國辦理護照,在日本駐本國大使館查證,取得日本國入國簽證,赴日入國入學,進行外國人登錄,延長簽證,資格外打工,再入國許可等一系列手續規定。逐漸形成了現行的一整套繁瑣的日本語學校的招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