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澳大利亞教育科學與培訓部(DEST)負責執行的《2007年招收海外學生的教育與培訓機構及注冊審批機構的國際行業規范》(簡稱《2007國家規范》)已經于7月1日開始實施。《2007國家規范》條款中與學生簽證相關的部分導致了澳大利亞移民條例中對相關條款作出相應調整。
移民條例中學生簽證的相關變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8周歲以下學生所需的社會福利安排根據《2007國家規范》和《移民條例》所規定的調整內容,澳大利亞教育機構需為18周歲以下的學生確定經校方批準的福利安排期限。最短福利安排期限為學生的錄取確認書(CoE)上載明的學習時間再加7天。“住宿和福利安排確認信”(CAAW)須注明該福利安排期限,教育機構應該為學生提供一份已簽署的 CAAW信件原件或經公證的副本,該信件應隨學生簽證申請一同提交。
經修正的學生簽證8532條款規定,自2007年7月1日開始,福利安排由校方批準的學生不得在福利安排期限開始前進入澳大利亞。在澳大利亞本土遞交簽證申請的學生必須在遞交簽證申請時提供相應福利安排的證明。
學生轉學從2007年7月1日起,教育機構將負責學生在主課開始后六個月內轉學要求的評定。在此情況下,學生簽證8026條款沒有法律效力,學生簽證持有人如需在主課開始后的頭12個月內轉學,無需再提交轉學申請。然而,對于想在任何時候跨教育類別轉學的學生而言,仍需提交新的學生簽證申請表(157A表格)。
課程進度及出勤要求從2007年7月1日起,教育機構將負責監控學生的出勤情況(高等教育機構和某些已實施經DEST和DIAC共同批準的《課程進度政策》的職業教育院校除外)以及學生的課程進度。當教育機構確認某學生未能取得令人滿意的出勤情況或課程進度時,在向移民和公民事務部報告該生違反規定前,必須為該學生提供內部和外部的上訴程序。一旦某學生被舉報未達到令校方滿意的出勤率及課程進度,該學生即違反了8202修正條款,移民與公民事務部將有權取消其學生簽證,除非該學生能夠證明該違規情況是由于無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