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領隊,是指取得領隊資格,受旅行社委派,從事領隊業務的工作人員。根據《中國公民出國管理辦法》之規定以及《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務質量》標準,領隊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旅游者辦理出入境手續;督促境外接待社按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制止境外接待社的違規行為;向旅游者履行告知義務;當團隊在境外遭遇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時,履行報告義務,以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領隊人員在保證旅游活動正常開展、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為此,《旅行社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應當聘用持有合格證書的領隊人員;組團社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違反規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條例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多次不安排領隊的,取消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情節嚴重的直至吊銷許可證。
如果由于旅行社違反規定未為團隊安排專職領隊,使旅游者在與導游員的交涉中處于被動地位,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旅行社行政處罰。旅行社未按行前承諾提供服務,強迫旅游者參加自費活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嚴重侵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包括旅游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和服務的方式,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該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兩項權利的共同點表現在,主體一定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行使權利,不自愿就不可能自主,不自愿公平交易的條件就難以實現;強迫、強制與自愿格格不入。
律師提醒:其實很多不愉快的旅游糾紛是可以避免的,關鍵是游客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理性消費。如:游客在報名參團時,要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確認其經營范圍,注意查看“一證一照”,即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內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包含港澳的出境旅游須由出境游資格的國際旅行社經營,不要選擇中介公司和咨詢公司。
實踐中,曾有旅行社因組團人數不足預訂人數,將已報名人員轉至其他旅行社,有的旅行社實際提供住宿標準與宣傳不符等現象發生。因此,參加跟團游時,建議大家就旅游收費標準、旅游景點和路線、門票費用承擔、旅游服務內容、旅游具體時間、具體交通方式、餐飲住宿標準、違約責任及產生法律糾紛的處理方式等,向旅行社詳盡詢問,簽訂完備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有相關廣告或宣傳資料的,大家盡可能保留前述材料,如果發生爭議,這些廣告或宣傳資料均可作為相應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旅行社、景點管理單位或餐飲、住宿、商場等經營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如果因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造成游客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如餐飲質量降低、景點數量減少等,經營者應承擔違約責任。為了充分保護自身權益,建議大家向旅行社報團或進行其他消費時,索取正規發票。如果出境旅游游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被困境外時,可撥打當地求助電話或中國駐當地使領館電話請求維權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