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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GMAT考試中公理的運用

發布時間:2011-11-15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哪些知識是GMAT考試備考過程中必備的復習內容呢?除了一些GMAT考試科目的相關知識外,GMAT公理也是需要考生們熟練掌握的一個重要部分。下面就來看看GMAT公理是如何在GMAT考試中運用的。

    所謂公理,也就是經過人們長期實踐檢驗、不需要證明同時也無法去證明的客觀規律,如我們在初中平面幾何開篇所學的“兩點確定一條并且只有一條直線”,“三點確定一個平面”等公理。而正是在這些公理的基礎上,才建立起平面幾何這門學科。同樣,在我們的GMAT改錯中,存在一些不言自明、經過實踐總結的規律,它們對我們的解題有極大幫助,我們把它們命名為“GMAT公理”。不過,這里的公理,并不像平面幾何的公理一樣,可以放之四海而皆準,即:使用這些公理,有些可以保證我們100%的正確性,而有些可能只能保證95%以上的正確性,另外的5%,可能需要與句意共同考慮來選擇一個最優。畢竟,GMAT改錯是一種對語言表達的有效性、簡潔性的考核,是有靈活性的,而不像平面幾何那樣是一門要求嚴密邏輯的科學。不過這些GMAT公理在解題中所起到的巨大貢獻而言,它們那些微小的局限可以忽略不計。

    1.在我們通常使用的there be句型中,以下幾種表達必定錯。

    (1)there could be done sth.

    (2)there be sth. done

    (3)there being +名詞詞組

    (4)there was sth. (抽象性表動作的名詞),如there was a transmission的表達不對。一般來說  GMAT中there be僅用于“某處有某物”,而此物是指一具體名詞,如wolf,stone,star,而不是指抽象名詞:如conversion,relation等。(其中done代表過去分詞)

    2.在表示某人有某種能力做某事的意思,最佳答案的選擇依據是,can do>be able to>has(have)  ability to do>has(have)a capability of doing. . .(其中“>”指“優先于”,有can do就不用含有be able to do的選項,在選項中不含有can do時,再找有be able to的選項,依此類推)。

    3.在從句中,以下連接詞或引導詞值得特別注意:

    (1)which(或代詞it)絕對不可指代前面的整個句子,而此用法在一般語法書中均是可以接受的;

    (2)because不可引導名詞性從句;

    (3)賓語從句中引導詞that一般不能省略;

    (4)if絕不可以引導名詞性從句,如要表示“是否”,只能用whether引導;

    (5)對不作為介詞賓語的事物做限定性修飾,只用that而不用which。而which僅用于引導對介賓進行修飾的限定性從句和引導非限定性從句。

    4.在require、demand等表“建議,命令”意義的詞之后的that從句,要求用虛擬語氣動詞,即動詞原形,不加should。

    5.絕不可以單獨使用this,these來指代前面出現的單數或復數名詞,而絕對要通過換用其他人稱代詞,或重復前面出現的名詞或者改變句子結構來避免這樣非正式且模糊的指代。如sth.of this kind,like this/these等模糊表達均要用such+n.(n.即重復this,these所指代的對象)來取代,意為“這些. . .”。另外,在“such. . .that”結構中,such只修飾具體名詞,而不修飾抽象名詞(如rapidity,severity)。
   
    6.絕不可以單獨使用that指代前面的單數或不可數名詞,而一般是用that of + n.結合指代或換用其他表達方式。(it/they,one/ones,that/those指代的區別)

    7.當我們需要舉例時,一律用such as結構,而不用like。

    8.在GMAT改錯題中,ETS傾向于用主動語態而非用被動語態,也就是說,當用主動或用被動語態的選項在語法和句意上都無錯誤時,選擇用主動語態表達的選項,即“主動優先原則”。

    9.在GMAT中,關于being的以下使用必錯:(1)being +n.(2)??表達中,being屬多余。

    10.當我們對一動賓結構進行替代時,不用do it,一律用do so。

    11.介詞短語:on account of ,because of,despite (in spite of),as a result of 之后只跟簡單的名詞短語。若其后跟的是動名詞或名詞所有格+動名詞短語,或名詞短語之后用一復雜的現在分詞來修飾時,應改為與其相同意義的連詞because,although等引導的從句形式。

    12.幾種簡潔的表達方式:

    (1)n. that is(are)adj. 必然要換為adj. +n. 的名詞短語結構,如:a man who is poor的選項必錯,而應選含有a poor man的選項。

    (2)當表示謂語部分,尤其是表示實義動詞的含義時,就直接用其動詞形式表示,而不要用名詞形式或形容詞形式表示,如:be a cause一定會被cause(動詞)替代;be suggestive of 就一定會被suggest所替代。

    (3)一些常見詞的替換方式:not any 一定會被no 替代;that which一定會被what替代;having been done會被done(作限定詞)所替代。

    13.平行結構的最后一個成分之前必有一個連詞and,or,neither,nor或as well as,否則此并列結構必存在問題。如:to do A,do B,do C的表達就必然錯誤,而必然是被to do A,do B,and do C或to do A,to do B,and to do C替代。

    14.在平行結構中,對于“不是…而是”的結構,ETS傾向于用rather than,而很少用instead of。在具體實戰中,若5個選項中存在這兩個詞組的互換,請直接在含有rather than的選項中找答案,除非含rather than的結構有語法或邏輯錯誤,再到含有instead of 的選項中找答案。

    15.若在題中的劃線部分(即A選項)中出現情態動詞,那么在最后的正確答案中必須有此情態動詞或類似語氣的詞出現。實戰中,此原則可轉化為:不含此情態動詞或類似語氣詞的選項均為錯誤選項,立即排除。

    以上介紹了GAMT公理在GMAT考試改錯部分的一些應用實例,考生可以據此進行針對性的補強,通過反復練習逐漸掌握公理在GMAT考試中的使用規律,從而在GMAT考試中取得更好的成績。

文章:“掌握GMAT考試中公理的運用”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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