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么要簽證
對于打算到日本的外國人(船舶和飛機的乘務員的除外。),從本國政府領取護照,原則上首先必須拿護照到日本大使館·總領事館等(以下略稱「在外大使館」)取得簽證,才能來日本。
在日本的法律(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簡稱「入管法」)中,規定對打算入境·登陸到日本的外國人,必須持有效的日本國領事館等簽證的護照。
換而言之,對到達的機場或海港的出入境港人員、在入境審查官進行登陸檢查的時候,所持的簽證是申請登陸的一個重要條件。
因此,沒有持有效簽證時,原則上是不允許登陸的。
(2) 簽證的特性
有許多象「簽證是什么?」,「怎樣才可以拿到簽證呢?」,「取得了簽證后入境·居留就不會有困難嗎?」這樣的詢問。
同時,在外大使館發給的「簽證」和法務省(入國審查官)給予的登陸許可(或在留許可)」的不同混在一起,向外務省(不僅對法務省)提出「怎樣做才能延長簽證(這種情況的意思是在留許可)呢?」,「不理解為什么被拒絕簽證(這個情況也是在留許可的意思)的延期!惯@樣的詢問和不滿的人也不少。還有、經?梢钥吹接捎谥R文化程度和誤會等原因,在入境時發生糾紛的事例。
如果大家通過這些信息對簽證的說明有了更深的了解,避免很多糾紛的話、我們會感到很榮幸。
(a)「簽證」
「簽證」在英語中被稱為VISA(BIZA),現在與日本語一樣英語名也被親切使用。日本國政府發給的簽證,按照「外務省設置法」規定、是外務省的在外大使館發給的簽證。簽證只能從在外大使館取得、到了日本后不可以再從國內取得。
「簽證」是,對打算到日本的外國人所持的護照(Passport)給予的「入境推薦」,或是該外國人所持的是真正的護照,所表示的內容是日本入境(滯留)認定的「鑒準」。
反過來說,不過,簽證本身不保證入境(停留)的許可,只是在機場或海港時、為登陸申請的1個重要條件、敬請留意。
在各外國當中,簽證是國家持有的到所去國的入國保證的機能的一部份,大半的國家和我國同樣為了外國人入境,采用著簽證和必須獲得出入境管理當局許可的制度。
(b)登陸許可
所謂「登陸許可」,外國人登陸的機場或海港通過入境審查官(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的職員)在護照上(蓋上「上陸許可證明的印章」印)做的表示,這個登陸許可證明的印章,成為當初入境在我國合法停留的依據。
即,對打算登陸到我國的外國人,在到達的機場或海港時、對入境審查官進行登陸申請,需要檢查護照的有效性,簽證的有無時,登陸檢察官對入境目的,停留期間等進行檢查,這些條件全部符合入管法規定的登陸條件才開始被承認「登陸」。
「登陸許可證明的印章」表示有,在我國能進行的活動并被認可的身分或地位的「在留資格」,和在我國能臨時居住的「在留期間」、另外有「登陸許可年月日」,「登陸港名」的表示。
「在留資格」用英語一般被稱呼為IMMIGRATION STATUS(YIMISURE-SIYON·SUTE-TASU)。
并且在登陸后、對各地方入國管理當局進行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時,接受「登陸許可」,這成為有效的前提。
「簽證」是在登陸港的入國審查官的審查結束時,被給予登陸許可、認為使用完畢(注),從那以后成為該外國人在我國臨時居住的根據、就是如上所述的「登陸許可承認印」。
(注)但是、對于有效期未滿(有效期還有殘留)的「數次簽證」、有效期滿了為止不算為使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