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西方國家中建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國家,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今天德國社會福利費用占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已經超過了30%。
醫療保險制度
德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衛生部負責立法和政策上的宏觀調控;在運行上,由法定醫院保險和私營醫療保險公司兩大運行系統構成。法定醫療保險由聯邦公眾醫療保險機構(簡稱AOK)和類似的600多個醫療保險機構(如:企業醫療保險機構、手工業者醫療保險機構、海員醫療保險機構等)具體操作。AOK機構還同時負責收繳養老、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后再分給各個業務管理機構。目前法定醫療保險覆蓋了德國90%的人員,主要對象是月收入3150歐元以下的雇員。月收入低于310歐元的人員和多子女人員可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仍可享受法定醫療保險待遇。
私營醫療保險
由德國健康保險公司等50多家機構具體操作。全德參加私營醫療保險的人員約700萬人,主要對象是月收入高于3150歐元的醫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政府雇員等。全德國1998年開支醫療保險費5200億馬克,醫療保險平均費為13.6%。
1.法定醫療保險制度
德國國民中90%的人均參加了法定醫療保險,其他人員則參加私營醫療保險或享受其他醫療待遇。德國的法定醫療保險帶有社會性特征,保險費多少與收入有關,按工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繳費,各州費率不同,一般在11-15%之間,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人員可以自由選擇醫院、醫生,享受醫療待遇標準是一樣的。主要包括疾病預防和治療、休養康復及支付疾病津貼等。法定醫療保險規定:投保人的妻子、子女如果沒有職業,可以一起享受待遇。投保私營醫療保險則是投一人,保一人,多子女的職員若投私營醫療保險,則費用上要貴一些。
2.私營醫療保險制度
在德國,法定醫療保險制度與投保式的私營醫療保險制度平行發展,構成全德國的醫療保障網絡。目前,在全德國共有700萬人參加了私營醫療保險。德國私營醫療保險是自愿參加的,保險項目完全可以自己選擇。投保私營醫療保險有權選擇醫院和醫生,并得到相應的服務和補償。私營醫療保險的支付形式是病人到醫院看病,醫院將帳單寄到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來付錢。
3.海員醫療保險
海員醫療保險是由海員醫療保險局具體管理,包括海員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
醫療衛生管理體制
對于全德國八千多萬人口,對醫療的操作是分層次進行的,首先聯邦衛生部是負責法定的醫療保險立法,負責消除疾病,還要負責公民的健康狀態和售醫、售藥方面的工作,第二層次是各州的衛生部門負責對聯邦立法的實施,同時還負責對醫療的監督,已及醫生的組織機構,并負責對醫院的規劃和建設,第三個層次是州以下一級的地方,包括城市以及縣,有500個衛生局負責公共的醫療問題,地方衛生局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衛生工作,餐飲業的衛生,對企業的衛生,對公民醫療衛生方面,健康方面和防疫方面的工作。
醫療保險資金的運作
醫療保險資金來源是雇主和雇員各按費率50%繳納的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管理。投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療后,是由醫療保險機構與醫院簽訂日住院費用包干合同,再進行結算。投保病人到門診是由合同醫生看病,合同醫生治療后開藥方,病人到藥店購藥,醫療保險機構不對合同醫生進行費用結算,而是通過保險醫生聯合會進行費用結算。
社會救濟金
在德國,所有無力自助并且無法從其他方面獲助者都能領取社會經濟金。根據社會救濟法,每一個處于此類困境中的居民-無論是德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可要求提供社會救濟,包括生活費用補助或在如傷殘、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狀況中的補助或照應。
社會保險
德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必須參加的是醫療保險、事故保險、養老金保險、失業保險和護理保險。法律規定除工傷保險費全部由雇主繳納之外,其他各項保險費均由雇主和雇員各繳一半。
醫療保險
幾乎所有德國公民都參加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及其家屬子女、退休人員、失業者、農民等。職工按不同的職業參加不同保險公司的社會醫療保險。職工一旦生病,可到與其保險公司掛鉤的醫院或開業醫生處看病。保險公司負責支付醫生的治療費用(包括藥品、藥物和輔助工具及住院醫療費用等)。如屬必要的療養,也由保險公司完全或部分支付療養費用。
除此之外,醫療費用還包括生育補助、家庭補助以及病人家庭護理。職工享有病假工資,病假在
6周內,由雇主發給全部工資(有幾個勞資協定還延長了這個期限),在此之后,醫療保險機構支付最長期限為78周的病休補貼。超過78周者,則領取社會救濟金。
德國的社會醫療保險實行
"社會共濟"原則,每個人所交納的醫療保險費只與其經濟能力掛鉤,而與其年齡、性別及健康狀況無關。這一"社會共濟"原則還體現在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免費醫療保險上,即單身投保人與拖家帶口的投保人,如果收人相等,那么他們所交納的醫療保險費也相等,但后者卻是全家受保。
事故保險
在德國,所有雇員和農民按法律規定都參加事故保險,自由職業者可自愿投保。學生和兒童也屬于受保險保護的范圍。
養老金保險
德國的養老保險分為三種: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根據法律規定,所有的工人和職員都參加法定養老保險,自由職業者如醫生、律師、藝術工作者等一般參加私人養老保險。法定養老保險是德國社會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證就業者退休后能夠保持適當的生活水平。如投保者者死亡,其家屬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養老金。通常年滿65歲者即可領取養老金。在某些前提條件下,年滿60歲或63歲即可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數額原則上與投保人的勞動工資、交納時間長短相掛鉤。
失業保險
所有雇員原則上都參加失業保險,費用由雇員和雇主各承擔一半,同時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補貼。失業保險待遇是多種多樣,首先占第一位的是發放失業期間的工資性替代補貼,即失業保險金,并支付有關職業培訓的費用。另外,支付旨在維持和創造就業崗位措施的費用、開展職業介紹和職業咨詢、進行對殘疾人的職業促進等等,也是失業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護理保險
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護理保險是德國一種新的保險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殘人員在需要護理情況下的權利。
依據德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凡于德國境內工作的人,均須強制加入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如下項目:
a)醫療保險:保險費為稅前工資總額的13.5%,雇主及員工各負擔一半;
b)退休保險:保險費為稅前工資總額的19.2%,雇主及員工各負擔一半;
c)失業保險:保險費為稅前工資總額的6.5%,雇主及員工各負擔一半;
d)居家護理保險:保險費為稅前工資總額的1.7%,雇主及員工各負擔一半。
來源:新通移民